〔B〕
〔主动公开〕
清市监函〔2019〕66号
九三学社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第2019027号)收悉。经综合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的界定标准及驾驶要求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修订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车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禁超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无需驾驶证、无需强制保险、非机动车道行驶,鼓励佩戴头盔骑行,牌照登记注册待地方政府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后按标准执行。新国标是强制性国家标准,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国家工信部门有登记备案的电动摩托车有公告目录,牌照登记及驾照流程均按照机动摩托车的标准办法管理,驾驶车辆需要摩托车驾驶证,车辆需要办理车牌号等相关业务方可上路,在道路上驾驶也需要遵守相关道路法律法规,如限坐两人、靠右行驶、禁止非法改装、禁止安装太阳伞等交通法规。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管
(一)强化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履行职责,精心部署整治工作。2016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电动车生产领域“正源清违”专项治理工作、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综合治理工作等一系列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区局,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将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工作抓好抓实。5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清远市电气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强对电气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巩固前期电气和电动自行车产品综合治理工作成果。
2、开展排查,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质量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电动车、动力电池、充电装置生产企业底数。经查,全市共有3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其中2家企业主要生产电动三轮车产品;检查还发现有2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已不具备生产许可证获证生产条件,及时提请省局注销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3、加强检查,加大抽查力度。加强对已获证的生产企业证后检查,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关鍵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认真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对相关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产品标准,评估标准实施效果、完善标准体系。根据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共抽查了1家企业1个批次的产品,送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
(二)强化流通环节销售行为监管
1、摸底排查,引导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合法经营。对全市正常经营的销售户进行排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证照是否齐全合法,销售的电动车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是否齐全,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项目,对发现问题的8户销售户责令改正,引导销售者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2、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及省工商局下达的抽检指标,抽检电动自行车商品20款,经检测不合格11款,立案6宗;抽检电池7款,不合格1款,立案1宗;
3、加强日常巡查,规范经营者销售行为。根据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城区各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经营户每天进行巡查,并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营户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落实自查制度。据统计,去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100多人次,检查经营户1900多户次。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2019年3月28日省公安厅联合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按照上级要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将加大治理力度,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出行安全意识,并引导群众不购买、使用违标车辆,自觉遵守乘骑摩托车的相关交通法律规定。
(二)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公安交警部门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在本市辖区内重点路段,于重点时段以定点设卡、流动巡逻、安全岛劝导等方式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
(三)开展市区交通环境秩序综合治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密切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市区交通环境秩序综合治理行动。一是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及“僵尸车”占道等违法现象进行综合治理;二是开展电动自行车占道充电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整治乱拉、私拉电线充电现象;三是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杜绝回弹现象,确保城市道路畅通。
四、完善城市绿道规划建设
(一)完善城市绿道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目前正在组织编制《清远市中心城区慢行系统专项规划》,该规划将对城市的绿道慢行系统进行统筹安排,明确清远中心城区慢行系统规划框架和布局结构,并结合城市道路、河涌、公园绿地布局等,完善城市绿道网,合理布设慢行交通通道,形成慢行系统。待规划按程序印发实施后,并随着绿道网的不断建设完成,城市道路中的绿道不断地完善,最终构建起绿道慢行系统,提升整个城市的文明形象。
(二)合理建设城市绿道
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大背景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在城市各项交通规划、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近年来,我市新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已基本上做到与绿道相结合建设。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凡是有条件建设绿道的,均已建设绿道。结合提案中提出的我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出行系统未完善等存在问题、改善意见和建议,在往后旧路改造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将严格把关,尽量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尽量满足非机动车出行的交通需求,逐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的慢行系统。
五、提升市区交通秩序综合管理水平
(一)加强巡查督办,形成常态化管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加强对市区道路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及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的日常监管,保障道路整洁通畅。同时,督促两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有序”的目标要求,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现象,特别是加大对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充分发挥数字城管的积极作用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积极动力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等信息化技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提升管理精准度。一是推进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利用数字城管系统平台对交通管理秩序类案件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利用“平安清远”视频监控,随时监控、记录监督市区存在的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管理等问题;三是根据我市当前“巩卫”、“创文”的工作要求,积极把市区存在的电动自行车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问题提供给市电视台“创卫曝光台”专栏,让电视台精准曝光。四是鼓励专业拍客、热心市民通过“清远城管”微信公众号报料城市管理问题,提升市区交通秩序的管理水平。
六、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国家新标准宣传
为配合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的实施,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印制了《使用安全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宣传单张等一批宣传资料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同时,让经营户逐个签定《守法经营电动自行车承诺书》,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公安交警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新媒体,通过户外电子屏定点宣传和宣传车流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朋友宣传电动自行车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大力宣传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以电气和电动自行车火灾综合治理等专项整治为抓手,落实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巩固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效,严守我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二)继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为,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无证生产、超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以及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
(三)继续加大新国标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让全社会都了解新国标,执行新国标,理解支持新国标;让广大驾驶员和社会公众自觉做到遵守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诚挚感谢贵单位对我市交通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联系人:王俊慧,电话:3380753)
与人大代表、提案人沟通情况登记表
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姓名(名称):九三学社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建议(提案)标题: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
建议(提案)编号: 第2019027号
沟通方式及沟通 的领导(上门拜访、邀请座谈、电话、邮件等) |
沟通时间 |
代表(提案人)是否同意将答复公开,如不同意公开,请说明理由 |
代表(提案人)对答复稿是否满意 |
其他意见 |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沟通 |
2019年5月9日至5月13日 |
同意 |
满意 |
无意见 |
填报单位: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人:王俊慧 联系电话:3380753
2019年5月13日
备注:该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与答复文件(复文摘要)一并报市政府。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