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9-30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表三(行政强制 共 19 项)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内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行政强制 1 00730001430300001000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2 00730001430300002000 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3 00730001430300003000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4 00730001430300004000 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5 00730001430300005000 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查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6 00730001430300006000 农资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7 00730001430300007000 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8 00730001430300008000 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9 00730001430300009000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0 00730001430300010000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1 00730001430300011000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2 00730001430300012000 与涉嫌走私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嫌走私行为时,对经营者未能提供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合同、原始记录、销售证明、账册等资料,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3 00730001430300013000 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4 00730001430300014000 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5 00730001430300015000 相关企业涉嫌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6 00730001430300016000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经营者 封存、扣留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发现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封存、扣留,并可以通知仓储、运输等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可以提请金融机构依法暂停支付违法行为人的存款。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7 00730001430300017000 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第(四)至(六)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员会修正)第九条第(三)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8 00730001430300018000 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扣留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行政强制 19 0073000143030001900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扣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监察科,电话:3864803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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