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以案说法(2020年第1期)——严厉查处防疫期间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来源:法规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2-21

  典型案例:连州市某夜宵档涉嫌经营使用野生蛇类制作食品案

  2020年1月2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野生动物市场检查行动时,发现连州市某夜宵档活禽存放区存有榕蛇6斤、水蛇1斤,经营场所摆放的菜牌上标示“蛇类(时价) 榕蛇 水蛇 花蛇”等内容,现场还有几名顾客正在吃蛇。


  以案说法

  连州市某夜宵档经营使用野生蛇类制作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经查,涉案蛇类为“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目前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夜宵档进行立案调查,涉案蛇类已交由连州市林业局在符合地区作放生处理。


  法律条文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介绍非法买卖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承运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凭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运输证办理。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