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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6

  安全生产无小事,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易带来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重点组织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了一批相关案件,坚决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确保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现对其中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清远连山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

  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2020年11月25日,连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山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客运索道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连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1年1月11日,连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仍然使用该客运索道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连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3日对该公司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查封该客运索道。经查明,该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使用上述客运索道,经市场监管部门催促后仍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持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9日,连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客运索道,处以罚款10000元。

  【以案说法】客运索道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清远阳山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2020年11月21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阳山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峡天下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15日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仍然使用8台内燃观光车往返光明山脚至山顶的路线,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查明,该公司为了节约游客去光明顶玻璃桥景区的时间,自2020年10月15日起使用8辆旅游内燃观光车载客在光明顶山脚石头处至光明顶观景台玻璃桥往返的线路行驶。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清远检测院对该景区内光明顶山脚至光明顶路段的坡度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以光明顶山脚石头处道路为起点,往光明顶景观台玻璃桥方向的484.6m路段,平均坡度为39.5%,超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中观光车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的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021年2月3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50000元。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相应特种设备活动。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清远英德市××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非由本单位登记的

  气瓶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2021年3月17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对英德市××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充装好并封有该单位封口标签的28瓶并非该公司登记的气瓶,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充装非由本单位登记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遂对该公司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28瓶液化石油气商品实施查封。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在沙口镇的门店收取了28个产权登记单位字号为“元顺”、“九丰”、“振华”、“厚龙”、“JOVO”“欣欣”等非本公司登记的液化石油气瓶,并在公司充装点进行充装,拟按每瓶65元的价格进行出售,货值共计1820元。2021年5月7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20000元。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充装,并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且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并需要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对于充装非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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