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七批)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1-09

    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连州市某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4年10月2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记录发现该商店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了6瓶“哈尔滨冰极纯生啤酒”的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于2024年10月18日23时许向连州市某中学的3名未满18岁的学生(其中2名身穿校服)销售了6瓶“哈尔滨冰极纯生啤酒500ml”,并任由3名学生在其经营场所内饮用,获取违法所得33元。该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5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远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远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对其在售的“壮阳酒”进行快筛检测发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增强“壮阳”效果,在其对外销售的“壮阳酒”中添加了5颗俗称“伟哥”的药品,涉案货值1436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已经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7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三:清新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清新区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咸香鸡”“酱油鸡”与“手撕香鸡”标签标示的配料不同但营养成分表项目数据相同,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使用配料不同且未经检验机构检测出具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生产的“手撕香鸡”营养成分表套用到“咸香鸡”“酱油鸡”的食品标签上。经检验,“咸香鸡”“酱油鸡”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数据与实际的营养成分数据不符。截至2024年4月2日,该公司共生产“咸香鸡”142只、“酱油鸡”62只,涉案货值共7639.8元,已销售获取收入共2247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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