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0-15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0月22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清远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

  邮政编码:511518

  传真:0763-3369690

  电子邮箱:fzdck3367255@163.com

  附: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3日




附:

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现决定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由各镇街以其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258项,具体事项详见《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85个镇街全部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网络监督平台执法。

  六、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xls




结果反馈


《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情况说明


  《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在清远市司法局网页频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

清远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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