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工作安排,我局负责《清远市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审查工作。为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提高《条例》立法质量,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5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单位提出时加盖该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市司法局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6号4楼405室,邮政编码:511518;联系人:陈欣,电话:0763-3788011;传真:0763-3369690;电子邮箱:qysflfk@126.com。
特此公告。
附:《清远市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doc
清远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5日
结果反馈
《清远市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情况说明
《清远市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在清远市司法局网页频道进行民意征集,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公众意见。
特此说明。
清远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