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律师管理工作有关审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一批)的公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律师管理工作有关审批证明事项(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使用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一)用于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事项需提供的“住所证明”;

  (二)用于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许可”事项需提供的“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要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三)用于申请办理“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事项需提供的“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要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四)用于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许可”事项需提供的“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要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五)用于申请办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事项需提供的“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在香港、澳门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只需提交参加内地地方律协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材料)”;

  (六)用于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事项需提供的“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要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二、办事流程要求

  按照省司法厅工作要求,清远市司法局已及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调整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并上传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详情可参照广东政务服务网有关事项办事指南办理。根据相关规定,业务申请人如需办理上述事项,可自愿选择以书面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也可直接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如选择以书面承诺,可在省政务服务网或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自行下载填写告知承诺书并签名或盖章,在网上发起业务时在线上传经签名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扫描件。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94号)要求,清远市司法局在实行上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将依托省、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粤省事、粤政易、粤商通等办事平台,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情况的,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实行失信惩戒。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清远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反映。


  附件:1.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实习考核合格事项告知承诺书


  清远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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