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司法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1-12

  近日,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建立了市、县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立项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市级政府扩充到了市、县两级政府。立项制度明确了“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政府报请立项”的工作要求,强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名义印发并公布。立项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文件制定的针对性和质量。实行立项制度,要求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向司法局提交立项申请,经审查后方可进入制定程序。这一制度有助于避免制发的随意性,进一步明确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高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此外,立项制度还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和形象。

  强调了保障涉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按规定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其中,涉企规范性文件通常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涉及企业的具体权利义务,除了适用《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外,还需要适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特别规定。《实施意见》首次整合了起草单位涉企征求意见的期限,增加了“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的规定,以充分保障企业权益。

  此外,《实施意见》还首次增加了“涉企政策专门听取意见”的规定,强调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该规定提高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企业参与和监督,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合理性,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同时,《实施意见》还单设要点专门增加了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提出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而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引入了专家协助审核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引入了专家协助审核机制,规定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本单位内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前,可以由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进行协助审核。《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或审查时,可以征求政府法律顾问、本单位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意见。通过引入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可以借助专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严格把关,从而提高文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可以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保证文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认可,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作为清远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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