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清远)律师事务所、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
你们提交的关于吸收合并的材料已收悉。
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同意上海中联(清远)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所合并后,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由上海中联(清远)律师事务所承接。
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
2025年5月20日
上海中联(清远)律师事务所、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
你们提交的关于吸收合并的材料已收悉。
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同意上海中联(清远)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所合并后,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由上海中联(清远)律师事务所承接。
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