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清远司法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1-12-12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资格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通知要求,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 127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或复印件。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省司法厅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放宽调转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在异地报考且在报名时提交了户口簿的申请人,我厅将统一将其信息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合格人员应在取得成绩通知单后,与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预约可办理资格申请的时间,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三、资格申请

    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我省应试人员,应于 201112815日期间,先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www.gdsk.gov.cn)“资格申请”栏,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无需自行打印表格),并于 1230前,根据各地公告通知安排的时间,本人向报名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申领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可由报名市司法考试机构现场打印);

    (三)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四)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及复印件2份。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 46mm × 32mm )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为确定申请人学历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司法行政机关将在申请现场对申请人的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对于在学信网无对应学历查询结果的,资格申请人须在 2012131前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因学历认证需时较长,请各应试人员尽快自行查询本人学历,以免延误资格申请。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要求统一为A4规格。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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