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依据《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执行,该标准自2006年启用至今,已有15年未作调整,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调整清远市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势在必行。这对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以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意义
调整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有助于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更有助于法律援助补贴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对法律援助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有:明确补贴定义(第二条)、财政保障(第三条)、补贴范围(第四条)、补贴构成(第五条)、经费列支(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补贴标准(第七至十一条、第十三条)、值班律师和咨询值班补贴标准(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基本劳务费计算方法(第十五条)、跨区域案件补贴标准(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增加受援人处理方法(第十七条)、特殊情形处理(第十九条)、支付程序及要求(第二十条)、质量与补贴挂钩(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办案规定(第二十二条)、补贴动态调整(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第二十七条)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