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司法局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清远司法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11-01

 

关于印发《清远市司法局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各处(科、室)、直属各单位,市律师协会:
现将《清远市司法局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清远市司法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
 
                 清远市司法局
                  2014年10月10日
 
 
 
 
 
清远市司法局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
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努力推进做好我市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市正处于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关键阶段,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多发易发。针对这些情况,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在全市范围开展律师进村(社区)活动,组织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纠纷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律师通过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到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实现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群众监督,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开辟新的途径。律师通过深入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满足群众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使党和政府服务群众的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三)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的机制和方法。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引导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反映利益诉求,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实现小事不激化不出村、矛盾自己解决不上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列入《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是今年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做好推进工作,将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5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5月28日下午,省委省政府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对今后一个时期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措施。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和全市执业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确保人员配置,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到这项工作中。
1广泛动员和组织。要尽可能动员和组织所有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以律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证类别记载栏为准)以及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参与这项工作。实习人员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工作。律师人员不足的县(市、区)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县(市、区)实际,安排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参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对法律问题比较多、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易发多发的村(社区),律师事务所要优先选派大局意识较强、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2积极做好人员统筹。市司法局结合我市村(社区)数量多,律师队伍规模小和分布不均的实际,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的原则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人员作出统筹配置,满足各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努力推进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3.村(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县(市、区)司法局推荐,镇街司法所具体协调,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的模式。通过双向选择,村(社区)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土地、山林等重大纠纷的不同村(社区),应推荐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以使律师事务所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之前已经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可以续聘,也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名单另行聘请法律顾问,但一个律师最多只能担任6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
(二)工作职责。律师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协助村(社区)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组织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同意,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接受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并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以案说法”、以群众身边事讲法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针对村(社区)企业在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解惑释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安排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不少于8个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制讲座(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个小时范围)。具体的服务时间由律师与村(社区)组织商定后予以公示。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村(社区)组织和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向当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工作台帐。工作台帐是上级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材料。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服务时须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帐要一次一记、一村一卷。工作台帐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组织代表及司法所分别填写,镇街司法所保管。
2开展业务培训。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全市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业务培训。并针对本地村(社区)工作实际,编制培训大纲,组织本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有关国家政策、社情民情及法律业务的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以及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的技能和水平。
3完善工作规范。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等基本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方面的工作指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制度等。
4定期检查评估。县(市、区)司法局会同镇街司法所每年年底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至少一次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台帐检查、听取村(社区)委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及时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要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并通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服务次数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减报酬;群众意见较大的,可建议村(社区)不再续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执业纪律的,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根据其违规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完善经费保障。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与政府给予经济补贴相结合。根据省委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加强经费保障,每个村(社区)每年平均不低于1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本地配套经费及时到位,为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具体如下:
(1)根据村(社区)和律师数量,进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制定配置方案。
(2)进行财政负担的经费测算,向省司法厅汇报,并协调市财政局落实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
(3)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4)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
(5)对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2、市律师协会。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抓好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指导,编写相关业务指引并下发到法律顾问手中。市律协理事要带头到最困难的地方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3、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县(市、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做好如下工作:
(1)对本县(市、区)村(社区)组织情况进行摸底,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提供准确资料。
(2)向村(社区)组织推荐法律顾问人选。
(3)会同镇(街)司法所协调村(社区)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
(4)协调解决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其他具体问题。
(5)组织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检查和评估考核。
(6)向相关部门出具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支付意见。
(7)协调镇(街)党委、政府和村(社区)组织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向市司法局报告当地法律服务资源调配情况和本县(市、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4、镇(街)司法所。具体负责本镇(街)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做好如下工作:
(1)协调村(社区)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
(2)协调村(社区)组织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场所。
(3)协助村(社区)组织做好法律顾问相关信息及服务时间的公示。
(4)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反映。
(5)组织协调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
(6)收集和保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账。
(7)协助县(市、区)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检查和评估考核。
5、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1)按要求选派律师和实习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2)指导本所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
(3)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4)发现律师或实习人员违反法律顾问协议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5)统一领取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并负责按规定支付给法律顾问个人。
四、组织实施
(一)先行试点(2014年7-12月)。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英德、阳山为2014年试点单位。试点县(市)要着力打造一批样板,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清城区、清新区也要指定两个试点镇(街)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自行解决)。试点县(市、区)的司法局要迅速动员部署,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如下工作:
1、县(市)司法局编制《清远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工作安排表》。镇(街)司法所会同律师事务所编制《清远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律师事务所与村居组织结对安排情况表》。镇(街)司法所协调村(社区)组织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协助村(社区)组织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协调村(社区)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协议签订后,相关材料报试点县(市)司法局。试点县(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2、《清远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工作安排表》、《清远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结对安排情况表》在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咨询监督。
3、市司法局统一制作清远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公示牌,悬挂在村(社区)委显要位置,方便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周知。
4、试点县(市)10月份组织开展一次活动,迅速掀起活动高潮。
5、司法所要向镇(街)党委政府汇报,做好相关工作安排。有条件的镇(街)可以召开本辖区村居委会负责人、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的动员会议,进一步做好动员工作。
6、参加试点的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组织签订法律顾问协议,选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实习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并对本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全面实施(2015年1-12月)。非试点县(市、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参照试点县(市)的做法部署,全面推进,实现工作全覆盖。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指导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司法局会同市社工委与组织、宣传、政法、依法治市、民政、财政、教育和农业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司法局参照上述做法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局成立清远市司法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具体负责,公律科、政治处、监察审计科、宣教、基层社矫科、办公室、计财装备、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所和市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参加,具体负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广泛组织发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人员积极报名参与这项工作,做到宣传到位、部署到位、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协助人大等部门落实“把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内容”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对出色完成任务的,要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奖励,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提出改进意见或者措施。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告本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态和信息的收集与总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要主动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报道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附件:
 
清远市司法局一村(社区)一法律
顾问工作指导小组
 
组  长:陈锦鹏(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章江铭(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贤富(市律师协会会长)
成  员:李洪兰(市局公律科负责人)
黎明霞(市局公律科主任科员、市律协秘书长)
邹碧强(市局政治处副主任)
成伙新(市局社区矫正科科长)
陈汉清(市局办公室主任)
张艳芬(市司法局宣教科科长)
李春笑(市局监察审计科科长)
范慧燕(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康  杰(市司法局计财科科长)
侯伟萍(市公职律师所负责人)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公律科,日常工作由公律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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