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司法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清远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基本规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三、严格制定程序

  管理模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三重审核”机制: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协助审核、起草单位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本级司法局审核(审查)。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四、完善后续管理监督机制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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