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司法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3-2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省厅决定进

一步简化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简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1.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人事档案保管缴费凭证;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档案。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证明,只需提交现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没有涵盖申请人14周

岁至申请日之前所有时间段的,还需提交《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

书》(格式见附件);

   (2)申请跨市执业变更时“申请人在原执业所在地的执业表

现和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由原执业所在地市司法局管

理部门在《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审查初审意见中直接载明,不

需单独提交;

(3)承诺书的内容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执业登记表》中

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3.取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1.取消设立人户口簿复印件申请材料。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由地市司法局管理部

门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申请人不需要提交;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申请书的相关申请事项、

理由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

变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3)承诺书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

表》或其他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的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4)律师事务所住所如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

印件,也可提供不动产证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

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二、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各地市司法局要根据省政府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部

署,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消除模糊条款

和兜底条款,明确审批条件,简化优化审批流程。

1.各地市司法局在办理律师执业变更、补换证等事项和律师

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以

及合伙人变更、住所变更等事项时,要尽快办理并及时上报省厅

审批或备案。

2.分所派驻律师在撤回派驻后,如需转所继续执业或不再执

业的,可在提交撤回分所派驻律师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执业变

更申请材料或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材料。

3.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申请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

的,如其所属单位或公司已为其设岗或增岗并经省厅同意,不用

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可直接办理执业变更。

4.为提高工作效率,允许申请人采取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有关

审批文书和证件。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广东省司法厅关

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请各地市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律师事务所及律

师,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进行。省厅对于

违反受理、审查程序,不及时报送申请人材料和送达有关决定书

和证件的,将定期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文本格式)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本人        ,

知悉申请律师执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现就申请律师执业作出以

下承诺:

(一)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本承诺书签名由本人亲自签署。

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本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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