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和个人账户继承有关问题的通告

来源: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0-22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经查,曾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部分参保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后续社保相关业务;二是参保人死亡一年以上仍未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保障公民相关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及时申领退休待遇。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请及时到我市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二、主动归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未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可向待遇领取地申请将其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依规办理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未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确定清远市为待遇领取地,且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府〔2012〕1579号)的规定,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四、依法继承死亡参保人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为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请已故参保人的遗属携带死亡证、火化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清退业务。

    特此通告,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致电0763-3373389咨询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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