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社〔2016〕140号)规定,2023社保缴费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已调整,正在公示中。
近日收到部分单位的反馈意见。经核,已重新调整部分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详见附件。现进行重新公示,为期30天,从公示之日算起。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联系人:王岳岳、陈妍,联系电话:0763-337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