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年部分人员医保卡个人账户划卡金额下调原因的通告
近期我局收到部分群众反映,对今年医保卡个人账户划卡金额发生下调的情况表示不理解。现将该下调情况及具体发生原因通告如下:
一、根据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按比例划拨部分组成。医疗卡划拨金额=缴费基数×(个人划拨比例+单位划拨比例)。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6.5%,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8.5%。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划拨基数和比例如下:
单位缴费部分划拨表 | ||
年龄段 | 划拨基数 | 划拨比例 |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 本人缴费工资 | 0.5% |
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 | 本人缴费工资 | 1% |
45周岁至退休前 | 本人缴费工资 | 1.8% |
退休后 | 本人缴费工资 | 3% |
按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为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根据清府办[2014]4号文第七条规定,基本医疗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下半年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111元。而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上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清人社[2014]302号)规定,2015年上半年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408元,最低缴费基数下降了703元。因此部分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划卡金额也相对应下降。
例:李四35周岁,缴费工资为2408,每月划拨金额为2408×(2%+0.5%)(个人划拨比例+单位划拨比例)=60.20元。
三、清府办[2014]4号、清人社[2014]302号文件可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搜索查询。
特此通告。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