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退休职工的一封信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10-23

致全市退休职工的一封信

清远市各位退休职工: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近期,我市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的规定,各县区相继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了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的调整,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的重核(注:过渡性养老金是以重新计算后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得出)。此项工作是省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举措。由于政策性强、人员情况不一,因而视同缴费记账后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千差万别。为帮助大家理解政策,结合退休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们就粤人社规〔2014〕2号文解说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粤人社规〔2014〕2号文规定,属于此次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的人员范围为:“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中,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因此,并不是所有企业退休职工均属于粤人社规〔2014〕2号文的适用范围。据此规定,我市目前12万企业退休人员中仅有3.9万人需要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和重核过渡性养老金。

    二、关于重核过渡性养老金的问题

   根据粤人社规〔2014〕2号文规定,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后,重核前后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有差别,其主要原因为:

   一是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本金不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工作时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不同,其视同缴费账户本金也就不同。                   

   二是参保人视同缴费记账截止时间不同。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不同决定了记账的截止时间不同,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息也就不同。

   三是各年度记账利率不同。2006年7月1日后,每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影响当年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息,增长率不同,当年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息不同。

   四是粤府〔2006〕96号文实施了过渡期计发办法。粤府〔2006〕96号文实施时,设置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的一定比例计发基本养老金。符合条件人员调整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后,其重核后的过渡性养老金作为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参与对比,如果重核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重核前,其基本养老金仍按重核前标准发放。

    综上所述,受参保人基本情况、各年度记账利率、新老计发办法对比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参与此次记账利率调整的每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变化情况和补发金额有差别。

    三、实施时间

   我市于2014年12月进入测试阶段,2015年1月统一调整了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息,2015年2月后退休人员已按调整后的利息足额核发了基本养老金。

各位退休职工,推进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大家的理解与支持,离不开大家的建言献策。认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我们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更进一步提升全市退休职工社会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为建设“和谐清远”贡献一份力量。

    最后,祝全市广大退休职工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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