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通知
清社保〔2017〕9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清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7]24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安排,从2018年1月起,市直改革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由市社保局负责发放。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人员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从编制内退休的人员(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合同制工人),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人员待遇
1.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含本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不含合同制工人),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其待遇由市人社局工资核定部门暂按原标准核定,待省有关政策衔接办法明确后,按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重新核定退休待遇并予以补差。
2.退休待遇中的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不含节日补贴等)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其余项目由原资金渠道负担。2014年9月30日(含本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负担。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方式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式启动后,纳入改革范围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不再由财政统发或单位补差发放,改由参保地社保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为确保退休人员顺利启用社会保障卡领取退休待遇,设置三个月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继续发放至原退休待遇存折中。过渡期后,统一将退休待遇发放至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单位应通知相关退休人员注意以下事项:
1.未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尽快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激活;
2.已办理社会保障卡但未领卡的,尽快到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领卡并激活;
3.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尽快到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4.如社会保障卡不慎丢失,请及时致电发卡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尽快到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卡手续。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顺利过渡。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