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简化医保报销程序,减少困难群众跑腿次数和医疗费用负担,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要求,从2019年6月30日24时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可实现与基本医疗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
(二)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照85%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含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不设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10万。
特此公告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