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社保〔2014〕16号
关于规范尿毒症(血透、腹透)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城区直属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0]43号)规定,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市尿毒症(血透、腹透)特定病种参保人得到合理的治疗,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现就尿毒症(血透、腹透)特定病种参保人门诊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尿毒症(血透、腹透)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在门诊血透、腹透的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含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其他非针对尿毒症(血透、腹透)的治疗或用药不得纳入基金支付;
二、尿毒症(血透、腹透)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在门诊血透、腹透的费用,只能在具备血透、腹透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不具备血透、腹透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尿毒症(血透、腹透)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的门诊费用记帐报销;
三、尿毒症(血透、腹透)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同时申办了二个或以上特定病种的,针对其他病种治疗、用药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人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报销。
附:清远市具有血液透析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清远市人民医院
清远市中医院
清城区人民医院
清新区人民医院
英德市人民医院
英德市中医院
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
英德市浛洸镇中心卫生院
佛冈县人民医院
连州市人民医院
连州北山医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阳山县人民医院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