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人社〔2013〕55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以及《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现明确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起付线
参保人在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异地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二)支付比例
市内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
市外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45%,个人自付55%。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
市内住院的,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
(1)10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2)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5%;
(3)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4)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异地住院的,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
(1)10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40%;
(2)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45%;
(3)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4)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三)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50万元(含统筹基金支付18万元)。
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待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3年12月31日
抄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