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宗旨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行业风险分类的核定
按照属地的原则,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核定各参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见附件),并将核定的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
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未明确经营范围的,暂按二类风险行业核定,待重新核定后按新类别征收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属多行业经营的,以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核定;人力资源公司统一暂按二类风险行业核定,待重新核定后按新类别征收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及时提供注册登记材料及有关证明依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和地税部门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费率缴费。
三、三个率的定义
(一)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统计时以每年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期,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二)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参保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三)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以上数据的计算,统一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上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实际发生的收支台账为准。
四、行业分类和基准费率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表)。
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对执行新的费率政策后,单位费率升高的(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性下调前的费率相比),其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实际征收费率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各行业新的基准费率执行,并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清人社[2015]228号)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
五、费率浮动的范围
(一)参保单位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一类行业的,可实行费率上浮;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可分别实行上下浮动费率。参保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工伤旧伤复发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六、费率浮动档次和标准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七、费率浮动的办法
新参保单位或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实行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行业基准费率为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 按照以下浮动情形核定其具体缴费费率,并将核定的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
(一)向下浮动的情形: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参保单位,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2.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参保单位,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不浮动的情形
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参保单位,不进行浮动;
(三)向上浮动的情形: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参保单位,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2.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参保单位,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3.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参保单位,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4.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30%的参保单位,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其他浮动情形:
1.符合本款第(一)、(二)情形的参保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实行费率下浮或基准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2.对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参保单位,可按上述本款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五)参保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八、费率浮动的信息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月(每年的7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公告时间为每年的5月,公告期限为30天,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信息公告期间仍执行当年的费率。
九、实行费率调整的特别情况
清远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十、争议处理办法
参保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计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经核对后其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的相关计算材料,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重新复核计算。但申请重新复核计算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如缴费费率计算确属错误或不当的,社保机构应及时纠正。
参保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计算有异议的, 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途径申请处理。
十一、其他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不适用本办法,按《清远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执行行业基准费率,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费率(期间社保机构计算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以上一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的时间段为准)。《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清人社〔2013〕264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费率确定表
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附件1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表 | |||||||||||||||
风险行业 | 2015年工伤保险征缴基础数据 | 2015年基金支出(万元) | 原费率征缴测算 | 实际费率 | |||||||||||
期末单位家数(户) | 平均参保人数(人) | 平均缴费工资(元) | 缴费基数总额(万元) | 参保人数所占比例 | 平均费率(%) | 原征缴收入(万元) | 基准费率(%) | 测算征缴收入(万元) | 无增减比例 | 当期结余(万元) | |||||
合计 | 13437 | 313300 | 21203 | 86175 | 7089 | 0.63% | 6511 | 5423 | -17% | -1666 | |||||
一类 | 1978 | 40209 | 3197 | 12856 | 12.83% | 0.52% | 802 | 0.20% | 309 | ||||||
二类 | 7269 | 110987 | 2793 | 30995 | 35.43% | 0.56% | 2083 | 0.40% | 1488 | ||||||
三类 | 786 | 33151 | 2495 | 8271 | 10.58% | 0.63% | 625 | 0.63% | 625 | ||||||
四类 | 1635 | 72148 | 2718 | 19610 | 23.03% | 0.68% | 1600 | 0.68% | 1600 | ||||||
五类 | 983 | 15695 | 2570 | 4033 | 5.00% | 0.68% | 329 | 0.68% | 329 | ||||||
六类 | 562 | 38850 | 2538 | 9859 | 12.40% | 0.83% | 982 | 0.83% | 982 | ||||||
七类 | 81 | 498 | 2461 | 123 | 0.16% | 0.88% | 13 | 0.88% | 13 | ||||||
八类 | 143 | 1762 | 2431 | 428 | 0.56% | 1.50% | 77 | 1.50% | 77 | ||||||
说明: | 将费率测算表各大类行业小计数据填入本表相应的栏目,并补充基金支出和累计结存数据,即可自动计算最终的分析结果,并得到直观的比较结论。 | ||||||||||||||
附件2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