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变化知多少?

来源: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2-24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有哪些重要变化对我市广大职工的参保和权益保障影响较大,企业和职工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事项,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此为您解答。

  Q1:《条例》修订后有哪些重要变化对广大职工的参保和权益保障影响较大?

变化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条例》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并修改了《条例》原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相应内容,有效落实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的要求,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管。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方面,工伤保险待遇基数使用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也相应修改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标准修改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修改为“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同时《条例》第六十四条体现了“待遇托底提高、就高不就低”的改革原则,有效落实了“实现待遇平衡”的要求。

    变化二:清远等地市相关待遇得到提高

    《条例》施行后,我省包括清远在内的19个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由“市标准”提高至“省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广州、深圳、省本级(采用广州市数据)则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继续执行原标准,以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采用最大口径的“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数”(以下简称社平工资)。涉及该项变化的待遇项目或标准主要是,以社平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以及当“本人工资”低于省社平工资60%时的特定情形。例如: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我市社平工资4486元,全省社平工资7486元;《条例》施行后,我市工伤职工各等级伤残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均比原标准提高了约67%。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条例》施行后,我市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托底线”显著提高。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施行后,我市工伤伙食补助从21元/天提高到50元/天,提高了约138%。

    变化三:企业缴费成本得到降低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我市工伤保险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八类行业差别浮动费率。按照上级部门阶段性降费政策,2019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先后进行2次调整,整体费率下调50%;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也从原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下调至0.8‰;据统计,本市2019年以来已为企业减少工伤保险缴费成本1.094亿元,为建筑施工单位减少缴费成本262万元。

    变化四: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广东省出台了相关通知,明确2019年内将全省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因此《条例》现第六十二条新增一款:“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为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实现了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Q2: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和职工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事项一:依法参保,违法必究。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如果出现“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或“未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由税务或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规定可参见《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事项二:发生工伤“怎么办”?

    1) 工伤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打电话或书面通知参保地人社局及社保局报备;

    2) 5个工作日内交一式三份的《清远市工伤事故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超过5个工作日内申报的,单位出具延迟申报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 建筑企业工伤待遇申报还需提供地税完税证明、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4)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参保地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申请延长时限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的社保局确认后转诊转院,转诊转院申请仅当次60日内有效。其中,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

    事项三:申报工伤待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基本材料:

      1.1《清远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1.2《清远市工伤事故申报表》;

      1.3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1.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

      2.其他材料:

      2.1申报工伤医疗费用需提供:

      2.1.1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单据、费用清单;

      2.1.2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

      2.2申报供养亲属待遇的提供:

      2.2.1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2供养关系证明,享受供养待遇人员在指定金融机构开户的储蓄存折或借记卡的账号(卡号)复印件;

      2.3已评定伤残等级的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书原件;

      2.4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2.5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6属工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2.7经同意的《清远市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清远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清远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清远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2.8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2.9如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赔付情况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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