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4-23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实施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清城区范围的非居民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工作由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行业用水定额和广东省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户用水定额。

  (二)清远市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三)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

  (四)用水户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

  (五)用水户增产扩能和减产减能情况。

  (六)定额计划用水的指标的编制原则

  1.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2.应满足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的需要。

  四、定额用水管理实施及要求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各用水户根据下达的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分解每季度用水定额计划并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取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用水定额计划用水下达

  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定额法是依照《广东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统计法是主要根据用户近三年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70%、前二年20%、前三年10%;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两年的用水量考核或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季度的用水定额(计划)。

  (三)调整计划用水

  1.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要求调整每季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在用水计划实行15个工作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已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2)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

  (3)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工艺;

  2.用水户要求调整每季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2)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①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总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计划等反映施工面积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批文,是指项目经发展改革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或者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用地或者规划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工程量材料,是指包含能反映施工面积数据的批文、合同等。分月度施工计划,是指申报期内每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②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用水设施,是指洗涤池、卫生间、游泳池等;用水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系统、生产设备、消毒设备等。

  ③扩大生产、经营、管理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及申报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企业报送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正式统计报表为准。

  申报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申报期的生产订单、服务合同、计划产量表等为准。

  ④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增加的,提供从业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如零售业提供商店职工人数、学校提供在校学生人数、医院门诊部提供医生职工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提供职工人数。

  服务对象人数增加的,提供最大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旅业提供床位数量、餐饮业提供餐位数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提供顾客座位数。

  ⑤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规划批复图、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苗木购买发票等。

  ⑥其他原因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规定,应当提供与增加用水量理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行政事业机关或者单位的批复、文件、公告、证书、证明等;生产、营销、租赁等商务协议或者合同;相关设计、检测单位的证明。

  3.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减

  非居民用水户已下达执行的计划用水指标,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减,并以书面通知说明核减的原因及核减量:

  (一)水资源紧缺时,为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核减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统计台账的;单位内部存在非节水器具的;用水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的;不定期报送报表并逾期不改正的。

  (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核减幅度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标准,以及该企业实际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来确定)。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未制定节约用水方案,未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

  (六)逾期不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

  (七)拒收用水计划通知书的。

  (八)不配合开展节水相关工作的。

  六、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与复核

  (一)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以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水量为依据,以每季度为一个核查周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月或者双月为一个核查周期,核查周期以实际抄表周期天数为依据),将用水户核查周期内的抄表计费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得出本期核查结果。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物阻等无法抄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上2月月平均水量进行计量水量。

  (二)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量复核,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对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勘误证明;

  2.对供水企业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计费时段的水费发票或供水企业出具的抄表计费时间证明;

  3.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准确度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水表故障或损坏以及向用水户退还水费的说明材料;

  4.因军事、消防、保密、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用水计划调整而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水量:

  1.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超计划用水水量;

  2.供水企业延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计费天数以水费发票所列计费时段为准;用水户未能提供水费发票的,按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时间证明复核;

  3.当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的,当期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不作核查;

  4.因军事、消防、保密、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超计划用水的,按实际复核。

  (五)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超定额超计划水量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倍;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倍;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

  (六)用水户具有多个注册水表的,用水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申请按照注册水表分户接受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未分户的,按全部水表抄表计费总水量核查,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按照分类用水加权平均价格、加价倍数和超计划水量的乘积计算。

  (七)用水户应当在收到收费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后,按时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对不按照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城市自备水计划用水管理

  城市自备水用户取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八、工作要求

  (一)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时按要求进行用水、节水情况统计汇总。

  (三)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每月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2.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每月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逐步推行远程智能抄表。

  3.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因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应当每月将暂收水费的用水户名称、原因、暂收水量等情况书面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4.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或者有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情况的,应当根据用水户申请提供抄表读数勘误证明。

  (四)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计划调整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用水计划调整或者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水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九、本细则由清远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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