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规范我局行政检查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依职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下列事项由我局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行政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
(三)对本市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或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水事活动;
(四)案件可能在本行政区域产生较大影响,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我局组织实施且我局认为有必要组织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五)水利部、省水利厅明确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我局组织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七)其他依法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监督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行政检查工作,协调有关科室行政检查事项及关系,每年3月31日前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制定我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行政检查计划应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不同科室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合并检查的,检查计划应当明确牵头科室和协办科室。
有关科室应当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下列事项的行政检查:
(一)被许可人执行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
(二)涉及行政许可决定的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
(三)本科室承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命令或者其他行政措施落实情况;
(四)本科室具体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延伸的事中事后检查。
执法科(执法支队)负责下列事项的行政检查:
(一)对不特定管理对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对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
第六条执法科(执法支队)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组织查处或者立案查处。
其他科室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固定主要证据,并在检查结束后或者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且未按规定整改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科(执法支队)移送下列材料:
(一)说明基本案情并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函;
(二)能够反映基本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行政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用遥感监控、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行政检查应当积极依托国家和我省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
日常检查原则上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运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醒检查对象注意履行法定义务。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
(三)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查;
(五)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六)询问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由、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遵守法定程序,并结合检查情况按规定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发现水事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一)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的,责令立即改正;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法律文书送达后,应当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以其他公文形式代替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相关费用由我局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五条对行政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检查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承担行政检查的科室应当对检查活动的合法性、社会稳定性等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等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请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认为行政执法案件存在风险的,承办科室应当研究提出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实施行政检查,对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整改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文字记录难以全面、客观、准确表述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内容应当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内部运行程序等。
第二十条行政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记载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行政措施落实情况等,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
实施现场检查且必须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和义务,并要求检查对象、见证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名。
采用非现场检查的,行政检查登记表应当反映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或载体、执法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结果等。
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可以邀请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签名见证。
第二十一条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水土流失、侵占河道或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施工或者作业及其危害后果等状态;
(二)违法作业工具或者其他非法物品的形态和特征;
(三)询问被检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现场及过程;
(四)实施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的现场及过程;
(五)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
(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场情景及送达过程;
(七)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或阻碍检查的现场情景、有关人员及其行为特征;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收集、固定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证据及其收集过程,以及现场检查活动中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或者承担行政检查的科室认为存在较大执法风险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和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四条实施行政检查的科室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整理归档。内容包括:
(一)随机抽查记录、检查通知书;
(二)行政检查登记表;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四)收集的相关文字、音像证据材料;
(五)专业机构鉴定意见和协助检查情况记录;
(六)执法结果公示情况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案卷封面、目录及相关执法文书格式可以参照省司法厅印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与执法文书范本》。
因行政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执法科(执法支队)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五条开展行政检查除适用本实施办法外,同时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检查流程图
2.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文书样式
(2)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
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
(文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体工商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因检查需要,本单位依照(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相关物品/非产品(如水样)等进行抽样取证(详见附件)。
□附件: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附件:非产品样品抽样记录表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附件:
非产品样品抽样记录表
被抽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一份由 (执法部门) 备案,一份交 被抽样人
填写注意事项:《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及《非产品样品抽样记录表》均需被抽样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委托书
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委托书
(文号)
(受委托/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
因调查有关 案件的需要,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物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
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要求:
请于 年 月日前提交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请提出具体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报告书,并由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印章。)
请在出具的报告中载明以下内容:一是送检材料种类、数量、特征;二是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内容、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过程及明确结论;三是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人员资格的说明;四是报告一式X份;五是其他内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4)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文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体工商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对你(单位)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现因对上述物品需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 ,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5)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法人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 □非法人组织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邮编: 单位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工作岗位:
在场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工作岗位:
□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
经营场所: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邮编: 单位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工作岗位:
在场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工作岗位:
二、告知事项
问:你好!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分别是 、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你确认。请配合我单位开展检查,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申请执法人 回避。理由: 。
三、检查有关情况
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应逐页签字确认。
以下是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阅核后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明拒签事由)
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日期见证人(可选):签名或盖章、日期
检查人:签名、日期签名、日期 记录人:签名、日期
(6)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
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
(文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体工商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你(单位) 经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为 。
☐你(单位)如对该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 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附件: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报告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复检权利告知部分中,各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依据,若给予当事人提出复检权利的,需要告知复检权利,若无相关依据,可不填写
(7)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文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体工商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为证。)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请于 年 月 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依据)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可不填写具体法院名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执法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具体规定,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名称修改为《责令改正决定书》
(8)整改复查意见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当事人: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体工商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监护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文号) ,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认为你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提出如下意见:
行政主体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件号
证件号
(9)行政检查案卷封面
(10)行政检查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