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关于《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

来源:市水利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0-30

  根据《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要求,到2019年底,清远市需达到《城市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我市根据清远市实施情况制定了《清远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我局起草了《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并于2020年10月30日印发实施。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对《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清远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30日由清远市水利局制定实施,暂行三年。

  二、评估内容与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有关规定,后评估工作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六个方面标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办法》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其中,合法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合理性标准要求评估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协调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与同位阶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可操作性标准要求评估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规范性标准要求评估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实效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三、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实施以来,由于《办法》设定的奖励金额不高,且条件要求比较严格,使得《办法》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设定目的。自《办法》实施以来,我局未受理过相关节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申报。

  (二)合法性评估

  1.制定程序合法。《办法》制定程序合法。

  2.内容合法。《办法》的内容未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实施主体合法。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实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合理性评估

  《办法》各项内容或措施办法是必要、适当、合理的。

  (四)协调性评估

  从《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来看,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办法》实施与上位法和同位阶法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

  (五)可操作性评估

  《办法》明确了节约用水奖励申报步骤程序、标准、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由于《办法》要求“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被评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清远市水利局授予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因此可操作性不高,企业、个人申报积极性不高。

  (六)规范性评估

  《办法》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总体评估结论为:由于《办法》设定的奖励金额不高,且条件要求比较严格,使得《办法》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设定目的,因此建议废止。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经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废止的依据。



  清远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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