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关于《清远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

来源:市水利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12

  根据《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要求,到2019年底,清远市需达到《城市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我市根据清远市实施情况制定了《清远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我局起草了《清远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0年11月5日印发实施。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的规定对《清远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清远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1月5日由清远市水利局制定实施,暂行二年。2022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延期一年。

  二、评估内容与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有关规定,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六个方面标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办法》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其中,合法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合理性标准要求评估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协调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与同位阶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可操作性标准要求评估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规范性标准要求评估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实效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三、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实施以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要求负责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施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施工设计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的节水设施方案进行审查,未制定节水设施建设方案或者节水设施建设方案不符合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申请。

  (二)合法性评估

  1.制定程序合法。《办法》制定程序合法。

  2.内容合法。《办法》的内容未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实施主体合法。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实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合理性评估

  《办法》各项内容或措施办法是必要、适当、合理的。

  (四)协调性评估

  从《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来看,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办法》实施与上位法和同位阶法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

  (五)可操作性评估

  《办法》明确了关于使用节水工艺、器具和设备的规定、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以及取水许可节水设施的验收规定。因此可操作性高

  (六)规范性评估

  《办法》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总体评估结论为:我局认为《公告》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设定目的,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冲突内容,因此建议延期。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经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延期的依据。



清远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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