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市水利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专业化、计划决策科学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经清远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正式聘任,为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管理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服务的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为拓宽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使用培养渠道,激励引导各类人才力量关注和支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培育清远市本土水利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提升清远水利本质安全能力,鼓励行业领域专家、企业在职及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报名。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选聘、规范管理、灵活培养、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征集入库对象

  (一)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水利水务工程施工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能够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机构人员;

  (四)从事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工作具备丰富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经验的退休人员;

  (五)在新业态、新装备、新技术等新领域有专长的人员;

  (六)其他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无安全生产犯罪记录、不良信用和追责问责记录;

  (二)具有相应(水利、建筑工程、机械电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年龄在30-70岁,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以自愿参与、征集遴选、择优选聘为原则,按下列程序选聘入库:

  (一)专家入库由本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清远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情况表》(原件及扫描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能够说明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复印件);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市水利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及对专家进行不少于1次的工作实践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及时在市水利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届满后且未收到异议情况的,方可向候选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市水利局对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的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视作解聘。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及培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对建设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专业审查意见;

  (二)参与本市水利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

  (四)开展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项目验收核查等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交流活动及咨询指导工作,并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七)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 

  (八)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提供专业意见的;

  (九)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进行安全、质量的评估和审查,提出专业意见;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以及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等,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者调阅与专家工作有关的必要资料;

  (三)依规获得参与专家服务工作的相关劳动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服从市水利局或专家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终身法律责任;

  (三)参加相关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对工作中知悉的水利工程决策事项、资料以及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五)接受市水利局监督和管理,如遇工作调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市水利局;

第四章 专家出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水利局解除聘任:

  (一)所负责检查的项目未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一般责任以上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的;

  (二)所在工作单位的项目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

  (三)在工作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接受专家管理机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五)聘任期间利用专家身份违规谋取非正当利益和打击报复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证实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或事后,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向公众、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透露相关信息或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原因应该取消专家资格的。

  第十二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由本人向专家管理机构提出解聘申请,报市水利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清远市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入库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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