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质量管理的要求,加强我市涉水项目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主持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和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等单位的质量意识,提高前期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的涉水项目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项目成果质量评价;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大坝安全评价、防洪评价、重大设计变更等涉水项目成果的质量评价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涉水项目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水利局业务归口部门、技术审查单位和审查专家组具体负责涉水项目成果质量评价工作。项目法人(或主持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对涉水项目成果质量负总责,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的涉水项目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条 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有关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涉水项目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条 符合性评价是对报告编制单位资质、项目(技术)负责人、成果的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
第七条 技术性评价是对涉水项目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八条 符合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由技术审查单位(专家组)对评价内容逐项评价,据此提出评价结论。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告编制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资质)是否满足要求(针对有资质要求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三)报告章节、附图、附件是否齐全,相应阶段需要提供的专题报告是否齐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投资概(估)算单行本是否齐全;
(四)报告编制单位签审署名是否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以上评价内容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结论按“不符合”判定,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1。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项目,不得进入技术审查程序,由业务归口部门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并作退件处理;评价结论为“符合”的项目进入技术审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性评价通过后,根据《清远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清水规范〔2022〕1号)、《清远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清水规范〔2022〕2号)和《清远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清水规范〔2022〕3号)等有关规定,由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十条 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由技术审查单位对评价内容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程度进行赋分评价(见附表2~4),在审查过程中同时完成。
技术性评价总分100分,其中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有不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有一项及以上关键内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有任一章不合格,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有一项及以上非关键内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评价结论最高为基本合格;首次评审不合格,重审通过的项目,评价结论最高为基本合格。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符合性评价过程中,发现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任务,转包、出借或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成果经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性评价为合格或基本合格;成果经技术审查仍需进行修改完善的,并在规定时限内经一次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技术性评价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不符合要求或因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成果,技术性评价为不合格。对于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应重新申报审查,由归口业务部门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第十三条 对报告设计成果技术性评价被评价为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市水利局将约谈编制单位、项目法人(或主持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报送单位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两年累计两次不合格,给予通报;两年累计三次不合格的,向相关部门提出限制服务范围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建议。编制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造成重大设计变更超过两次的,给予通报。勘察设计成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建立报告设计成果质量评价信息档案, 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年。
附表:
1. 涉水项目成果质量符合性评价表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4.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