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清远市水利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和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反映。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清远市水利局
2019年6月11日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复议案件
受理范围、条件和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广东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法规授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权限,现对清远市水利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受理范围
各县(市、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水行政机关)。
二、事项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水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水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水行政机关作出的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水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水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水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水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申请水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水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水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水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水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办理程序
(一)登记;
(二)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四)对受理的案件,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五)在规定时限内分别作出处理;
(六)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受理地点
清远市鹿鸣路八号之九407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364129,监督电话:0763—3362925
七、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5:30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邮寄地址
清远市鹿鸣路八号之九407办公室
十、邮政编号
511518
十一、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