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现城市黑臭水体“长制久清”的目标,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建城〔2019〕52号)和《关于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工作目标批复的函》(粤建城函〔2019〕1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清远时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为尽快实现全市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系统推进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立足民生,攻坚克难。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和扩大内需的重点领域,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活污水直排等热点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落实责任,强化担当。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措并举、高效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要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分解落实任务,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三年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
系统谋划,近远结合。在分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基础上,统筹协调,谋划长远,做好顶层设计,强化系统性,压实推进;三年行动要实事求是,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定出硬目标,敢啃“硬骨头”,扎实推进,全力攻坚,为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打好坚实基础。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以系统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优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管网等设施短板,消除空白,坚持因地制宜,系统识别问题,抓住薄弱环节,重点突破。
重在机制,政策引领。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与推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引导,优化费价机制,落实政府责任,调动企业和公众各方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三)主要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2019-2021年我市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值、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三年累计目标增加值见表1:
表1 清远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情况表
其他县按期完成本地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进出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浓度差等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制度
全面开展市政管网排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特别是清城区(高新区管委会)、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求、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 划定管网普查和建设范围。委托专业机构, 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 全面排查区域内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重点查找旱天生活污水直排、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等问题, 突出对沿河排口、暗涵内排口、沿河截流干管等的排查, 查清河水地下水入渗、雨污混接错接、污水直排等情况。各地须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管网初步排查工作, 并持续推进完善。(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代建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逐步完善市政管网检测和移交机制。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 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积极与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等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接, 建立由设施权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的排查机制、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 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 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 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各地须在2020年6月底前, 建立初步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代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健全生活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
根据城市污水管网排查和检测结果, 有计划地分片区组织实施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改造,实施清污分流。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 严禁雨污混接错接;支持推动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开展污水管网改造, 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 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 不得交付使用和验收;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 尽快完善城镇道路和沿线管网规划建设,加快消除断头路、断头管,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代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规范工业企业及生产经营性单位排水管理
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 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 要限期退出; 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 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上述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 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 督促整改。要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 杜绝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排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排水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上述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科学建设改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 要加快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 对于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 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上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代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系统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各地根据本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计划实施情况, 合理制定未来三年管网建设及改造计划, 在2021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任务, 消除管网覆盖空白区,特别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管网覆盖。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 实施清污分流, 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 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 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代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全面完善生活污泥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 加快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生活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上述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代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完善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机制
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 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 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 应纳入排水许可, 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 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 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 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管材产品质量监管, 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产品行为;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 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上述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代建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国家、省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2019 -2021年)行动实施计划, 细化目标任务, 形成建设和改造工作任务清单, 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 2020年8月底前将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自2020年起, 各县(市、区)每年1月中旬前向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 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统筹海绵城市试点、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以及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等的建设, 建立完善项目库, 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积极争取中央、省的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在资本市场募集低成本、长期限资金,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上述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代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 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 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 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保障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上述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完善规章制定。
加快修订、完善《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特别清城区(高新区管委会)、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落实《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或加快制定本地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要将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方案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 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 对重点工程项目要开展专项督导, 并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建立督察落实执纪问责机制, 对方案落实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依纪依法严厉查处、严肃问责。(上述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鼓励公众参与。
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积极营造共建共享治理氛围, 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 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 设立公众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城市黑臭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上述工作由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