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来源:市水利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1-30

市人民政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转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工作的通知》等工作要求,我局认真贯彻执行,为依法管水、治水,全面净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我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我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161宗,予以许可128宗。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92宗,予以许可59宗。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69宗,予以许可69宗。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我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16宗,罚没金额456771.75元。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为16宗,罚没金额456771.75元。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为0宗,罚没金额0元。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我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13宗。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13宗。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0宗。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

  我局2021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29宗,征收总金额3283.540475万元。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收数量为29宗,征收金额3283.540475万元。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收数量为0宗,征收金额0元。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

  我局2021年度行政征用总数为0宗。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

  我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16次。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16次。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0次。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1.我局2021年度没有发生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及行政检查等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2.我局2021年度没有收到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确保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我局制定了《清远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试行)》《清远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和《清远市水利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在执法公示平台和信用清远、局网站公示。

  (二)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做到:一是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戴行政执法证并向当事人出示;二是在日常检查、现场勘验或者询问等调查取证活动中,注重对全过程进行文字、拍照等记录;三是严格立案、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作出告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并统一运用规范文书范本进行记录,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四是严格记录归档。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我局积极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法制审核程序。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都要报局水法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水法科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使行政执法更规范。

  三、行政执法情况分析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合法

  清远市水行政执法主体是清远市水利局,属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率达到100%,不存在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情况,同时也不存在委托执法,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二)行政执法权限合法

  经对照检查,我局没有超越法定职权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情况存在。

  (三)适用执法依据合法

  在适用执法依据方面,我局不存在无事实依据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错误引用、没有引用实体法律依据的错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引用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我局严格按照以下行政执法程序执法:1.案件受理登记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5.合议记录;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陈述和申辩笔录;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0听证笔录;11.听证意见书;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4.结案报告;15.送达回证。做到一案一卷。

  (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认真对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层级等的行为;也不存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况;执法活动做到实体、权限、内容、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适当,执法文书规范,案卷认真整理归档,同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及罚缴分离制度。

  四、存在问题

  山区、偏远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小规模、长期化“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砂行为较为分散,难以集中打击,且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强,随采,随运,随走等特点,处罚难度大(无法确认当事人)。我市辖区干流河段长、支流分布广,执法人员少、执法压力大。

  五、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通过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使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法轨道。

  (二)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不懈地做好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三)加强互联网执法平台使用,对标上级部门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常态信息化。

  (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通过LED电子屏滚动播放行业治理和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宣传标语、督促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在基层水利所、水利工程现场、中小型水库、电站、供排水企业、采砂(运)船、堆砂场悬挂、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并与法制宣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开展宣传。


  附件:清远市水利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pdf




  清远市水利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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