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清水办〔2020〕3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3-11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二、行政处罚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水行政处罚事项分为:1.水资源管理;2.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防洪管理;3.河道采砂管理;4.水土保持管理;5.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6.水行政许可管理;7.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8.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等类别。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三、行政强制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的。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四、行政征收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的。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五、水事纠纷类

  (一)法律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六、水资源保护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七、水利工程招投标类

  (一)法定途径:投诉。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八、行政补偿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补偿。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九、移民管理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确认、民事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仲裁、复核、申诉、投诉、举报、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

  十一、控告申诉类

  (一)法定途径:控告、申诉、复核。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十二、信息公开类

  (一)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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