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6-17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粤府令第127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的要求,清远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我局”)对《清远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清水规范[2019]3号)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对文件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总体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认真的总结评估,组织评估工作过程和成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清远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23日由清远市水利局印发,2019年3月1日施行,暂行两年。后经研究决定,该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规定,我局组织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后评估工作,客观全面地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办法》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完善。该评估工作旨在全面、客观、准确了解《办法》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的实际执行效果,进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为《办法》的继续实施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与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有关规定,后评估工作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六个方面标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办法》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其中,合法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合理性标准要求评估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协调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与同位阶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可操作性标准要求评估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规范性标准要求评估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实效性标准要求评估《办法》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四、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2021年2月23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和评估程序等内容;

  (二)2021年2月23日,我局成立了《办法》评估工作组,2021年5月31日因人员变动、分工调整,调整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陈越远担任组长,陈东眉、林晓生担任副组长,曾燕萍、曹定菊、任兰义、程灶林及局法律顾问刘华杰律师、薛蕙蕙律师担任组员,评估工作具体由清远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组织开展;

  (三)2021年3月1日,我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清远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等3个规范性文件评估修改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13个单位回复意见,其中12个单位均对《办法》无修订意见,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从2020年8月起改为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出中介机构,建议改为“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在省中介超市进行选取”;

  (四)2021年3月1日、2日,我局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就《办法》的评估修订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五)2021年6月4日,我局组织评估小组召开《办法》评估会议,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清远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五、对《办法》实施后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通过多种评估方法和调研结果分析,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进行分析与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1.制定程序合法。《办法》制定程序合法。

  2.内容合法。《办法》的内容未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实施主体合法。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实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

  《办法》各项内容或措施办法是必要、适当、合理的,《办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有效执行,《办法》的执行效果得到了绝大部分参与者的认同。

  (三)协调性评估

  从《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来看,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办法》实施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符合,与上位法和同位阶法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

  (四)可操作性评估

  《办法》明确了实施主体、适用范围、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专家组构成、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流程、评审流程、不良行为惩戒及费用承担等内容,具有较高可操作性。

  (五)规范性评估

  《办法》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使得《办法》能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评估

  《办法》施行以来,这种中介服务超市平台采购业务模式不仅避免以往流程中因专家临时有事不能参会评审的不确定性情况,而且减少相应的重复性工作,从而实现审批流程的优化,也可以实现可跟踪、可追查、可保证的技术审查质量终身制,使得审批质量得到有力的保障,也得到企业、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

  六、评估结论和建议

  总体评估结论为:《办法》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设定目的,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冲突内容。但由于《办法》存在以下问题:1、《办法》的依据之一《关于印发<清远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政务[2018]4号)已失效,目前选定中介机构依托的是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适用的是《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2、因机构职能变更,目前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只涉及取水许可,不再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3、原规定的技术审查时限过短不能满足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在《办法》修订程序中落实)。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经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清远市水利局

                                                                                                                                  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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