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2022年普法责任清单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3-30

序号

普法内容

普法对象

普法目标

具体举措

责任领导

责任部门

联络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观念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蔡科友

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

联络员:曾燕萍;联系电话:33641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民法典》意识和观念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蔡科友

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

联络员:曾燕萍;联系电话:33641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涉水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观念;普及企业、市民等爱水、惜水、节水的资源意识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蔡科友

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

联络员:曾燕萍;联系电话:3364129

4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

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水利系统工作人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专题学习会议

陈东眉,蔡科友

办公室,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科

联络员:张蕾,曾燕萍;联系电话:3696016,336412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涉水工作人员防洪法治意识和观念;普及市民防汛抗旱的灾害意识。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马学章

水旱灾害防御与水调度管理科

联络员:黎辉;联系电话:3365121

6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涉水工作人员河道管理法治意识和观念;普及企业、市民河道管理法治意识和观念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张月荣

河湖管理科

联络员:周宇枫;联系电话:3364169

7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涉水工作人员河道采砂管理法治意识和观念;普及企业、市民河道采砂管理法治意识和观念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张月荣

执法科,河湖管理科

联络员:魏艺,周宇枫;联系电话:3363768,336416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涉水工作人员反有组织犯罪法治意识和观念;普及企业、市民反有组织犯罪法治意识和观念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张月荣

执法科

联络员:魏艺;联系电话:3363768

9

《清远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涉水工作人员城镇排水法治意识和观念;普及企业、市民城镇排水法治意识和观念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张月荣

供排水管理科

联络员:廖晓明;联系电话:336933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涉水工作人员水土保持法治意识和观念;普及企业、市民水土保持法律意识。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林晓生

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科

联络员:任兰义;联系电话:3362810

11

《清远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意识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林晓生

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科

联络员:任兰义;联系电话:336281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对内: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

2.对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高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意识

1.利用“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等。

2.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全生产月”,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等

蔡科友

监督科

联络员:袁志文;联系电话:336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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