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水户:
2022年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公告明确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即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2022年第四季度)的水资源费可于2023年4月底前收缴,敬请各取水户相互告知。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清远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3日
(咨询电话:336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