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广东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8〕1889号)有关要求,清远市水利局会同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对市交通大厦(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创建节水型公共机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按程序进行了公示,符合节水型公共机构的认定条件,决定授予市交通大厦(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2022年节水型公共机构(第四批)”称号,现予以公布。
获得“清远市2022年节水型公共机构(第四批)”称号的单位,要继续按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加大节水宣传,强化节水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特此通知。
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