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粤水水保函〔2017〕2742号)要求,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制定了《清远市水务局关于我局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我局对《清远市水务局关于我局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QYBG2018020(清水规范〔2018〕1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评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实施情况评估专项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人员为成员。评估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清远市水务局关于我局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清远市水务局关于我局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届满前评估报告。
二、《公告》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公告》自2018年7月17日实施以来,我局共受理47个项目的验收报备,项目业主均遵守和执行《公告》,按要求和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公告》明确了验收程序、标准和材料要求,形成可操作流程,规范了我局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事项,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推进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了预期目的。
《公告》是贯彻落实水利“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等的决策部署,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二)合法性评估
1.制定程序合法。《公告》制定程序合法。
2.内容合法。《公告》的内容未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实施主体合法。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实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合理性评估
《公告》各项内容或措施办法是必要、适当、合理的,《公告》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有效执行,《公告》的执行效果得到了参与者的认同。
(四)协调性评估
从《公告》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来看,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公告》实施与上位法和同位阶法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但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厅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基本一致。
(五)可操作性评估
《公告》明确了验收步骤程序、标准、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形成可操作流程,高效、便民,具有较高可操作性。
(六)规范性评估
《公告》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使得《公告》能正确、有效实施。
(七)存在问题
《公告》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厅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基本一致。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经过分析评估:我局认为《公告》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设定目的,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冲突内容。但由于《公告》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厅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基本一致,建议本《公告》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清远市水利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