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1-04

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55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中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实施方案>的通

      知》(粤水建管〔2015〕55号)

                                 清远市水务局

                                2015年7月10日

 

 

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防范廉政风险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水监〔2014〕21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2号)的要求,为全面加强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系列重要部署,针对当前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点多、面广、量大,基层水利建设管理廉政风险高的特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为基础,以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为重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力度,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保障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二、主要工作任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小型水利工程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认真落实廉政建设承诺制度、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全面落实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防范廉政风险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化改革为动力、规范管理为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规划管理细则(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注重从制度建设的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地方实行规模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针对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监管、工程验收等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提高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搞特殊、搞变通、搞例外。要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审计、稽察、信用评价、督导等措施,及时发现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防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况负总责。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计财审科、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项目法人职责。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项目,以县(市、区)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承担本地区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县(市、区)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程建设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代替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履行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DB、EPC、BT、PPP等模式。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三防办,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三)规范招投标监管。全市依法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强标后动态监管,保证招标投标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查处,不能以一般行政管理代替行政处罚。各级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着眼长远,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指导工作。省水利厅及市水务局定期对各级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三防办,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四)完善建管模式。对建设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地方,要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本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实行群众监督的前提下,推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村民自建等模式,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受益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三防办,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五)加强资金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和资金使用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平台监管实时、准确地掌握水利基建项目从审批立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到竣工决算等过程的动态信息。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审计部门沟通协调,采取全面跟踪、联网审计等方式,共同建立水利资金动态监控和审计免疫机制,实现对资金资产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严防形成“半拉子”工程,严防因资金缺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计财审科、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三防办,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六)强化合同管理。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标准文本合同外另行签署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或者与标准文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备案;要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经审批方可变更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拆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计财审科、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三防办,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七)加强市场监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以水利建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利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及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办公室、三防办,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八)加强信息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公示制,严格实行开工、完工、违规违纪“三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设立的公开专栏与本级政府网站的公开专栏建立链接。省水利厅公开专栏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专栏统一链接,构建起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提供省水利厅网站“一站式”的、面向社会的、开放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逐步实现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整合发布。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计财审科、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办公室、三防办,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九)强化监督检查。市水务局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稽察工作。针对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等工作成立市督导检查组,对检查、稽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必须限期按要求整改到位;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注意从检查、稽察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计财审科、建管科、农水科、水电科、三防办、水政支队,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水务局建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局机关有关科室、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水利厅及市水务局做法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层层抓好落实。2015年7月底前,各地要成立领导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制定工作方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前工作要求,重点从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流程和强化监管等方面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要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针对当地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自身特点,对问题多发、易发的项目类别和实施环节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力度。

    (三)注重查办案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惩治腐败行为,注重从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挖掘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工作落实情况及案件查办情况请于每年度11月中旬前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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