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以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8日在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以便了解社会公众对本《办法》的态度及本《办法》对社会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示。
清远市水利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