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水利局:非法运输河砂,唐某被罚5000元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2-04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17日下午4时54分,连州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连州市保安镇万家水万家河段,对正在装载河砂的湘N***76轻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湘N***76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唐某及车上人员均未能就该车所运输车的河砂提供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涉嫌非法运输河砂。   

  因唐某利用湘N***76轻型自卸货车运输河砂,涉嫌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调查取证,对唐某进行询问调查。连州市水利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运砂作业工具,并于2020年6月30日对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查处。

  本案已经连州市水利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湘N***76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实车上装载的砂料来源合法,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从案件发生、调查取证、现场核查、扣押过程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认知错误态度良好,连州市水利局对其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对打击行动的成效、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我市水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强化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做好河道采(运)砂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确保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始终安全可控加强河道的执法巡查,对水事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指南: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在实行河砂开采权招投标或挂牌出让的河段,申请人首先应参加开采权投标或挂牌出让,并取得受让权;

  2.申请人应拥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无非法采砂记录;用船舶采砂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齐全;

  3.申请采砂地点应在政府规定的河砂禁采区范围以外;

  4.采砂活动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不得影响堤防、河岸和其他水工程、航道、桥梁、供水管道、通讯电缆等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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