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x联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127xxxxxxxx1410 电话:139xxxxxxxx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xxxxxxx
本单位于2020年11月10日晚对你涉嫌违法运输河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9年4月12日凌晨利用粤R40478运输车在北江干流清远飞来峡镇白鹤汛村汕湛大桥上游河段岸边违法运输河砂。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及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水罚告字〔2021〕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于2021年1月17日作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运输的3立方米河砂,并卸到指定水域;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水利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