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市水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3-01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第二水厂水资源论证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清远市水利局关于请求将市区滨江备用水源工程移交给清新区太和供水有限公司代为管理的请示》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迳口枢纽大坝上游约 3.1km 处滨江备用水源工程取水口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总量4785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4.42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1.67立方米每秒)。同时滨江作为市区备用水源,当北江发生水质污染时,太和供水厂在最大取水量4785万立方米中应优先确保作为备用水源的水量(日最大取水量14.42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项目运行期日间接退水量11.90万吨,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三、你公司应按照我局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在取水点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预留数据远程传输端口,确保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生效之日同时撤回《清远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决定书》(清水审批〔2022〕3号)


  附件:关于报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第二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函.pdf


 

  清远市水利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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