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吴X云)

来源:市水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4-19

  当事人:吴X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1801XXXXXXXXX    电话:186XXXXX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XXXXXXX

  本单位于2022年1月26日对你涉嫌违法运输河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月17日利用粤汇航98运输船在北江干流清远水利枢纽库区(山塘)河段违法运输河砂421.16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河砂计量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运载河砂数量应当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规定。

  另经查,你因违法运输河砂被我局在2021年11月9日进行了处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水罚告字〔2022〕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运输的421.16立方米河砂;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捌拾柒元整(31587.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水利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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