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2-05

国能清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收到你单位报来的国能清远电厂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4.6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8.766万元。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规定,该项目免征省级以下收入水土补偿费34.8894万元,由市级代征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8766万元。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清远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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