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供水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1-08

  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1976786829

  法人代表:邹xx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工业大道393号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供水有限公司(第二水厂)2020年度超许可取水一案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第二水厂)2020年度超许可取水420.6601万立方米。以上事实有《取水许可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供水有限公司(第二水厂)2020年1-12月取水台账》等证据证实,你公司超许可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经查,你公司是因为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调水工作,保障清远市区生活用水需求,从而造成超许可取水。以上事实有《市区供水安全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全面启用江南水厂取水口的通知书》、《关于协调解决太和供水公司第二水厂超定额取水有关事宜的请示》、《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协调解决太和供水公司第二水厂超定额取水有关事宜的复函》、《2020年向清新太和供水二厂应急调水量》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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