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x林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1802xxxxxxxxxx 电话:1392xxxxxxxx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xxxxxxxx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涉嫌违法运输河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1月9日利用粤清远货3582运输船在北江干流清远清新区山塘河段违法运输河砂99.91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粤清远货3582”运砂船舶载砂方量检测报告》、《“粤清远货3582”运砂船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运载河砂数量应当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水罚告字〔2024〕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违法运输河砂第(三)项处罚裁量基准第1点内容“违法运输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因你违法运输河砂的数量为99.91立方米,且你的违法行为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载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载河砂数量应当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运输的99.91立方米河砂;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水利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