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吴x叶)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4-01

  当事人:吴x叶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1801xxxxxxxxxxxxx    电话:131xx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xxxxxxxxxxxxx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对你涉嫌违法运输河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1月11日利用粤英德货6918运输船在北江干流清新山塘河段违法运输河砂1013.41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粤英德货6918”运砂船舶载砂方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水罚告字〔202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违法运输河砂第(三)项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内容“违法运输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违法运输河砂量每增加一百立方米在五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因你违法运输河砂的数量为1013.41立方米,且你的违法行为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载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运输的1013.41立方米河砂;

  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水利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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